这一简称是北航大学应钦州锐丰公司的请求所写。钦州锐丰公司对本案特殊语境下“钒铁”的含义是知悉的。(五)北航大学并未虚报技术开发成本。
钦州锐丰公司与北航大学约定的合同总费用为3.15 亿元,其中包括北航大学的研发费、人工费、学校管理费、水费、主体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使用安装费用等,还包括钒渣和铁分离的处理系统以及全部设备设施的后续技术改造费用等。新冶公司只是根据北航大学提供的参数及研发工艺要求设计施工安装本研发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其中并不包括钒渣和铁分离的处理系统、设备设施的后续技术改造以及研发等其他费用。故北航大学与新冶公司1.702 亿元的合同价格并非北航大学与钦州锐丰公司所签订合同项目的全部成本,不能由此认定北航大学虚报1.448 亿元技术开发成本。
综上,北航大学不同意钦州锐丰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钦州锐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撤销涉案合同;2. 北航大学立即返还钦州锐丰公司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经费5796 万元;3. 北航大学赔偿钦州锐丰公司的经济损失2.2704 亿元;4. 北航大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