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请求判令:一、颜礼奎赔偿尹瑞军医疗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费、复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衣服鞋子损失共计13047.27 元,鉴定后追加请求:误工费18283.87 元、营养费3 330 元、护理费15234.25 元、精神抚慰金8000 元、残疾赔偿金46228 元。二、诉讼费由颜礼奎承担。
被告颜礼奎辩称:一、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厮打,并非报复;二、颜礼奎已经刑事处罚,只承担直接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予承担;三、原告尹瑞军不存在误工费;四、尹瑞军仅为治疗,其住院实质是空床挂床,鉴定机构检材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尹瑞军与被告颜礼奎同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洞泉村。2012年11 月26 日17 时许,双方因小区菜地问题发生口角并厮打,颜礼奎持刀将尹瑞军捅成轻伤。尹瑞军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颜礼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 年8 月25 日,尹瑞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尹瑞军的伤情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 天,护理期限为150 天,营养期限为111 天;因尹瑞军现在尚无具体的后续治疗项目,不予受理尹瑞军后续治疗费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