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支持教育、养老、体育、文化艺术、扶贫赈灾、环保及其他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为人正派,能公平、公正、公开地参与议事,独立、客观地参与决策。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