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租庸调制,高祖武德七年定,前一二八八年。是:丁男十八以上,给田一顷;以二十亩为“永业”,余为“口分”。田多可以足其人的,为“宽乡”,少的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工商:宽乡减半,狭乡不给。——乡有余田,以给比乡;州县同。“徙乡”和“贫无以葬”的人,得卖世业田。从狭乡徙宽乡的,得并卖口分田。受田的丁;每年输粟二石,谓之“租”。看地方的出产:或输绢,绫,缯,各二丈,绵二两,或输布二丈四尺,麻三斤,谓之“调”力役每年二十日,遇闰加两日,不役的,每日折输绢三尺;谓之“庸”。《通考》:“租庸调征科之数,依杜佑《通典》及王溥《唐会要》所载。陆宣公《奏议》及《资治通鉴》所言皆同。《新唐书·食货志》……疑太重,今不取。”
这种制度,便是两汉时代,“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反响。虽不能做到地权平均,较诸毫无法度,听其自相兼并,总好得许多。但是“徒法不能以自行”。这种制度,若要实行,行政要非常绵密。以中国行政的疏阔,和地方自治制度的废坏,从何实行起?户调之式,定后不多时,天下就大乱;究竟这种制度,曾否实行?史学家颇多怀疑。大概就使实行,时间也是很短的。均田之令,和租庸调的制度,都是定于大乱之后。当时地广人稀,无主的田很多,推行自然不十分困难。但是一两传后,人口增殖,田亩渐感不足,就难于维持了。均田令的结果,后来是怎样?史家没有明确的记载。租庸调制,则《唐书》明说他,到开元时而其法大坏,“并兼逾汉成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