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普遍化方面甚至有必要把“应当”判断同普通律令区分开来。一班士兵走到阅兵场的边上,如果中士说“向左转”,这并非使他(违反了就指控他改变了主意)保证在未来的同样场合下,发出同样的命令,而不是“向右转”。但如果是在一次战术演习中,指挥官说“在这种情况下,你应从左边进攻”,下一次与新一批军校生进行演习时如果他说,“在这种情况下,你应从右边进攻”,那他就是改变了他的主意。通过“改变了他的主意”我的意思是,“说了与他以前所说的不一致的事情”。
然而,尽管某些哲学家在把“应当”判断(各种各样的)等同于律令方面走得太远,还是可能有某些人为了发出一项没有对理据进行任何思考的指令,在他们用普遍律令更合适时,确实有时用了“应当”这一词。但普通命令不需要有理据,尽管它们通常有;而严格地讲,如果对理据的要求被看作不合适的,就是在滥用“应当”判断,尽管不需要进一步的理由。某些普遍的道德判断已经包含了它们需要的或它们可能有的所有理由(《道德语言》第四章第四节)。
然而,可能存在对“应当”的用法之贬低,在这种用法中相当于它是简单律令(尽管我必须承认,我只在哲学家的著作中碰到过这种用法)。然而,为防万一有这种用法,用下述方式表达这个问题是合适的:在包含“应当”这一词的绝大多数判断中,要求它们是可普遍化的是有意义的;可能有某些边缘的情况,在那里它没有这种意义;但无论如何在它的道德用法中(这是我们所主要关心的)它始终有这种意义。这里的“道德的”一词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我曾经试图赋予它的那种作用。正是“应当”一词在其典型用法中的逻辑要求可普遍化,而不是“道德的”这一词在其典型用法中的逻辑要求可普遍化:所以只有为了确定典型用法的某一类型,才需要引进“道德的”一词,而且我们作为道德哲学家最关心这一点。这意味着,在这一点上,我们不需要担心这一语词之众所周知的歧义。因为在它目前的各种意义中,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使用之,都足以排除对“应当”这一词的边缘用法(如果存在这种用法的话),在这些用法中,它是不可普遍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