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而且同样的考察足以驳倒关于“善的”没有任何意义的假定。人们极其自然会犯这样的错误,即认为凡普遍是真实的都具有这样一种本性:它的否定一定是自相矛盾的。哲学史所赋予分析命题的重要性表明,犯这一错误是多么容易。因此,非常容易断定:似乎是一条普遍的伦理学原理的东西事实上是一个同一命题;如果,譬如说,任何被叫做“善的”东西似乎都是快意的,那么“快乐是善的东西”这个命题并不断言两个不同概念之间的一种联系,而仅仅包含一个概念,即容易被认作特殊实体的“快乐”的概念。但是,无论何人,在他问“快乐(或者任何东西)究竟是善的吗?”这一问题时,只要他自己注意思考一下实际上在他心思之前的东西,就能够容易地确信:他不仅仅正在怀疑快乐是不是快意的。并且,如果他连续就每个提出的定义,尝试这个实验,那么他会老练到能认识:在每一种情况下,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对象在他的心思之前,而关于这一对象跟任何其他对象的联系,可以提出一个特殊的问题。每个人事实上都懂得“这是善的吗?”这一问题。当他想到它的时候,他的心境跟当人问他“这是快意的,还是所想望的,还是所赞成的?”时所具有的心境是不同的。在他看来,它具有一特殊意义,尽管它可能没有认识到它在哪一方面是特殊的。无论什么时候他想到“内在价值”,或“内在值”,或者说一事物“应当实存”,就有我说“善的”意味着的独一无二的对象(事物的独一无二的性质)在他的心思之前。每个人经常察觉到这个概念,尽管他可能从来根本没有察觉到它跟他也察觉到的其他概念是不同的。但是,每个人应当察觉这一事实,因为,这对于进行正确的伦理推理是极端重要的。而且,一旦对这个问题的本性有了明确的理解,那么,在分析上,向前推进中的困难就必定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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