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例中,从法律上讲,买卖合同只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未进行公证或者未办理产权登记并不影响合同已经生效的事实,办理公证更加证明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由于卖方没有依约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所以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由卖方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合同公证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换句话说,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法院判决同样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可以大大减轻合同双方因为合同纠纷而打官司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