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伦理学的“善”是在哪里被给予又怎样被给予的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明确,同所有其他科学一样,这里也只有一种可能性。只要哪里出现了被知对象的事例,那里就一定会呈现某种迹象(或一组迹象),表征那个事物或现象是属于某个特定种类的事物或现象,从而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把它同其他种事物与现象区别开来。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我们就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用一个专门的名字称呼它了。在进行交流的谈话或文章中使用的每一个名词,都必须有可以指示出来的意义。这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其他科学的对象来说也是毫无疑问的——只是在伦理学中有时被遗忘了。
我们来考查一下伦理学之外的几个例子吧。生物学,即关于生命的科学认为,它的领域是由一组属于一切有生命的东西的特性(特殊种类的运动、繁殖、生长等)来规定的,这些特性由于每天都观察得到而显得非常突出——撇开某些反例不谈——所以生物和非生物之间的差别,不使用任何科学的分析也可以十分清楚地辨别出来。正是由于这个缘故,生命的概念形成得最早,并得到了它的专有名称。如果说生物学家为了把生命现象纳入一般规律,随着知识的不断进步成功地建立起了新的、更加清晰的生命定义的话,那么这仅仅只是意味着生命概念更加精确了,或许还有所扩大罢了,但并没有改变它的最初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