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
理、公开, 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
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
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
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
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