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港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港口经营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因此,为了适应管理体制改革后新形势的需要,保证对港口依法实施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港口健康发展,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港口法是必要的。在对《港口法》进行了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历经十年的起草工作后,《港口法》终于在2003年6月28日上午召开的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五号国家主席令予以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3年12月2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并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了《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港口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