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些熟悉的假定是错误的,对于那些同意本书论证的人来说,这将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我们已经见到,我们关于经验知识的主张是不能逻辑地证明的,而只能以实际的效果来证明。要求提出一个不是直接“给定”的对象存在的先天证明是没有价值的,因而,也是不合法的。因为,除非这些对象是形而上学的对象,某些感觉经验的出现本身就构成其存在的必要的或可能得到的惟一证明;在那个有关的环境中是否出现与环境相适应的感觉经验的问题,是一个应当在现实的实践中决定的问题,而不是用任何先天论证来决定的问题。我们已经把这种考察运用在所谓知觉问题上,并且,我们立刻就将把这种考察也运用在有关我们自己的存在以及其他人的存在的知识这种传统“问题”上。就知觉问题而言,我们认为,为了避免形而上学,我们不得不采取一种现象论的立场,并且我们将发现,同样的处理必定适合于我们刚才提到过的其他问题。
进一步说,我们已经看到,没有什么对象的存在是不容怀疑的。因为,存在不是一个谓语,所以断定一个对象存在总是断定一个综合命题;并且,已经表明没有一个综合命题是逻辑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包括描述我们的感觉内容在内的一切综合命题都是假设;无论这些综合命题的或然性如何大,我们最终可能发现还是抛弃它为妙。这就是说,我们的经验知识不能具有一个逻辑确定性的基础。的确,这一点从综合命题的定义,即一切综合命题都不能被形式逻辑所证明或否证,就可以推论出来。否定这样一个命题的人,用现代合理性的标准来说,他的行动可能是不合理的,但他并不必然会发生自相矛盾;我们知道,惟一确定的命题是那些不能被否定而不发生自相矛盾的命题,因为这些命题是重言式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