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此处指来自中亚的蒙古—突厥族后裔封建势力,其建立了莫卧儿王朝。——编者注
第八节 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利息
利息的发端是一种国际法或封建法中的现象。在部落共有制、村落共有制或氏族共有制时,有偿的劳役根本不存在,故利息及借贷均不存在。若需要他人相助时(如建造家屋时),则出于同胞的援助及基于氏族同胞互助义务的紧急援助。罗马以实物偿还的借款,亦为一种无利息的借贷,是一种古老的借贷方式。此紧急援助义务为宗教团体所采用于同教中人,以犹太人最为有名。其取利并不足怪(因为全世界均已取利,中世纪的修道院亦取之),唯犹太人向基督教徒索取利息,而他们之间则不取,这对于西方人来说是奇怪和可憎的。希伯来法律中禁止向同胞取利及放高利贷,其理由半为军事上的,半为宗教上的。一方面,氏族兄弟不得因负债受拘禁处分,从而使军队受损失。为此,古埃及的宗教法典视之为天赐神权的特殊威力,归因于贫者之诅咒,此种观念被载入摩西的《申命记》(Deuteronomium)中并加以采用。由此产生的对内与对外道德的差异,至犹太人流浪后仍存在。在以色列人成为犹太人以后,对于同族者仍禁止取利,对于异族人则可收取。故迈蒙尼提斯(Maimonides)提出有无对他国人取利之义务的问题。同样,初期的伊斯兰教及婆罗门教也禁止对同胞取利。故利息之产生在各处皆为不同种族间的借贷,或身份阶级间借贷上的现象。在这一方面,债权者及债务者间的对立关系,最初常存于城市贵族与乡间农民之间,中国、印度、罗马各处俱然,《圣经·旧约》中亦为此种观念所支配。利息之所以能禁止,源于昔时所通行的紧急信用,原为消费信用,原有的对同胞应尽义务的思想容易引起支配阶级取利的反感。又如债务者将成为无土地的流浪阶级,不能再自行武装,对于军事上亦大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