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译自[英]理查德·M.黑尔:《道德思维》,牛津,克莱伦敦出版社,1981。刘祥和译,万俊人校。
[澳]斯马特(J.J.C.Smart,1920—2012)
《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1961)(节选)
《伦理学,劝说与真理》(1984)(节选)
《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1961)(节选)
一、导论
J.S.穆勒、H.西季威克和G.E.摩尔这样一些作者,根据其哲学的思考,建立了规范伦理学的体系。近年来,规范伦理学与研究伦理概念性质的元伦理学,已经区别开来。实际上,由于像C.L.斯蒂文森(Stevenson)[1]和R.M.黑尔(Hare)[2]这样一些作者的元伦理学的非认识主义理论日益为更多的人所接受,这种结果使得至少作为一种哲学原则的规范化理学多少有点声誉扫地。因为伦理学的非认识主义理论认为,我们基本的伦理原则取决于我们基本的态度和爱好。所以,基本的伦理原则似乎存在于人的决定、劝说、建议和宣传的领域,而不是存在于学院式的哲学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