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各地减租减息工作的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开展得不充分,群众未能充分发动起来,出现了明减暗不减的现象;另一些地区则出现了“左”的偏向,农民完全不交租,不交息,甚至发展成没收地主土地和废除债务。为了纠正各种“左”的和右的偏向,调动社会各阶层的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对各根据地的减租减息工作进行了总结分析,中央政治局于1942年1月28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决定》指出:凡在比较普遍、比较认真、比较彻底地实行了减租减息,同时又保障交租交息的地方,那里的群众参加抗日斗争的积极性就比较高,根据地就比较巩固;反之,群众的积极性不能发扬,抗日根据地就经不起敌人的扫荡,成为软弱无力的地区。《决定》确定了以下三大原则:(一)承认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故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二)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故党的政策仅是扶助农民减轻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故于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三)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富农的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故党的政策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要在适当地改善雇工生活条件之下,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由于富农有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富农的租息须照减。减租减息之后,同时须实行交租交息。《决定》将这三条基本原则确定为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其土地政策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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