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 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 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 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有营业执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没有营业执照的, 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