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宽松条文的背后实质上是国民党政府意图管制新闻出版事业的目的。《出版法》采取的是较为宽松的注册登记制,表面上看对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采取的是扶植的态度,报刊的数量也确实有所增加,但是《出版法》对新闻出版自由的限制多过保护,采取的是重在限制的管制办法。它对新闻出版自由的理解,仅限于有利于国民政府统治的新闻出版自由,仅限于符合国民政府需要的新闻出版自由,仅限于国民政府的新闻出版自由,而不是真正的新闻出版自由。虽然当时新闻报刊的数量有所增加,但是内容却多为无关痛痒的言论,对于新闻出版事业的健全发展没有太大的推动作用。
从《出版法》的制定过程来看,该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虽然一再强调是为“保障出版自由,防止不正当出版品之流行”而展开的立法活动,但是在具体的制定过程中,并没有针对该法所拟条文在社会上广泛征求意见,展开详尽的讨论,主要立法委员中也没有来自新闻界、出版界的代表。这就意味着该法只能代表国民党政府的利益,而不可能照顾到各方的共同利益,该法的制定是代表国民政府的意愿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