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7日,国务院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二)促进教育公平的措施
针对早期教育发展的状况,2001—2005年早期儿童养育与发展项目在广西、贵州、甘肃、四川、内蒙古、宁夏等西部六省(自治区)和天津、沈阳和青岛三个东部地区开展,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转型期,所进行的摸索探究包含开发和制定0~6岁早期教育的国家和地方政策,建立与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相适应的0~6岁早期教育服务体系,建立跨部门合作的早期教育管理机制,以及形成以家庭、社区为基础的早期教育服务模式等方面。项目开展地区政府加强领导,各级教育部门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依托当地幼儿园等幼儿教育资源,使当地0~6岁儿童家长普遍得到科学育儿指导。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此后5年全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中明确提出了“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的目标。2006—2010年这一周期,在总结推广上一周期项目经验成果的基础上,项目扩大覆盖面,针对东西部地区、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早期教育事业发展差异显著的现状,将项目试点县分为A类和B类地区。A类地区为不发达、需要经费资助的地区;B类地区为有技术支持但无经费支持的地区。项目在这两类地区探索为0~6岁儿童服务的多种形式和早期教育事业发展和管理的模式,使更多的儿童和家长受益。[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