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正如在讨论颜色和秩序——洛克曾设想将这一理论应用于秩序上——所犯的根本性错误一样,这个理论对于价值来说也是错误的。如果一个人想知道力量、能力和意向到底由什么组成的,他得不到任何答案。那么我们是在打算承认一个特殊的“价值论意义上的力量”吗?而这些力量除了自然科学所描述的诸如支撑、凝聚、重力等以外,是不是就什么都没有了呢?显然,在第一个假设中,必须首先引入一个纯粹的隐藏的本质,一个X,而全部的重要性(即,通过“作用”被给予的重要性)在于,这个X要被说明——就像是Molière’s vis dormitiva。如果我们将价值看作作用(即,某种自然力量对欲望或对有感觉的生物体的作用——由于自然科学家无法检测到这样的力量,因此这样的力量在构成物体之间的作用中无法被观察到)的简单而特殊的情形,那么这个论题也同样会失败。在这种情况下,价值不是上面所说的力量,而更像是作用本身,是愿望和情感本身。然而,这就会把价值理论导向一个非常不同的新的理论类型。[6]同样的情形也适用于对能力和意向的假设。价值是意义明确的感觉现象,而不是意义不明显的X——它只有通过其他的众所周知的现象才能获得意义。然而,如果根据我们在这个过程中找到的可感知的资料而接受这个过程的价值,那么——如果用不太精确的术语来说的话——我们会把价值看作这一过程的动机(也许这一动机并没有完全被分析清楚),而过程并非价值的动机。因此我们会经常提到食物、饮料、肥肉、蛋白质等的营养价值。可见,我们并不关心晦涩难懂的力量、能力和意向,而只是关心化学上一定的物质和能量(从化学和物理学的意义上来说)。在此,我们不仅接受了营养价值,而且接受了食物的价值——这一价值的既定是由于食物能满足饥饿。而且,食物的价值截然地与满足饥饿本身的价值以及进食过程中的快乐感觉(不过,进食过程并不总是快乐的)区分开来。只有经过了这个清晰化的过程以后,一个人才能问:通过哪一种化学特性的功效使某一特定的成分(也可能这一成分对于其他动物来说是有毒的)承担了这个食物针对某个正常的(也就是说,这一成分对这个有机体是无毒的)有机体(比如说,人,与消化力相关的条件,新陈代谢)的价值?拥有多少这类物质才能使食物的价值具备这样或那样大的量值?这就等于说,营养价值存在于化学物质中,或者说营养价值存在于食物中这些化学物质的各种特性之中。如果这样来判定营养价值,那就完全错了。一个人绝对不能把事实(在事物中或人体中,存在针对价值——或者说得更好些,即针对价值的载体,例如食物的价值载体——的特性)与完全不同的各种论点(即,这些事物的价值,就其本身而言,除了是一种特定的特性和能力以外,什么都不是)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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