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不是中立的;我接受所有这三种“超人类”的主张(以及更多的)。但是,我相信,甚至那些对这些问题持不可知论的人也会同意,我在这里所批评的哲学无可挽回地过早地对它们作了判断。它们这样做,不是因为它们由一方所激发,而是因为这种激励是隐藏的,在这里它不能因争论而出现。因而,人类中心性是不容否认的。它表现在道德理论(假定的)规定特点中,诸如最大程度的普遍幸福,或基于可以普遍化的准则之上的行为,或基于在不受约束的争论中所有参与者都能接受的规范之上的行为。非人类的要求(或至多,为非生命的)[18],在这类框架中是无法听到的。
这是责任行为哲学以及我所说的新尼采理论加之于我们道德思维的另一个束缚,这点我曾在上一章的末尾(第三章第三节)谈到。一般说来,它们是妨碍我们承认善的力量的眼罩,使我们不受它们的推动,或者,即使我们被推动,也引导我们错把这点认作非道德的情绪。对善的否定性关注——视之为沉重的罪感之源,或反过来,视之为沾沾自喜的优越感之源——最终使我们不愿承认,构成性的善是如何能质问我们,推动我们,授权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