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着明显的体系化不足。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应是一个内容和谐、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规范明确的体系。但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现状来看,教育基本法律、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之间还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衔接性不强和缺乏有机联系等问题,尤其是下层位规范与上层位规范相抵触的问题较多。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教育立法还缺乏一个统领性价值定位,对于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横向和纵向结构缺乏总体性的设计,对于教育立法的各个层级和类别之间的相互联系欠缺深入的考虑。
现代法制不仅仅是静态意义上的一套法律或法律制度,就其更深层的含义来说,现代法制是指按照民主的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治国方式。它不仅是法律发展的现代形态,同时也是衡量社会形态是否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尺度。以上述这样一个标准来衡量,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可以说仍然相当滞后,建立健全教育法制仍是我国教育立法的首要任务。必须从依法治国、科教兴国的高度来重视和完善教育立法,加强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发挥教育法律法规在保障和促进教育改革与教育发展中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