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年末,在玉米糖浆争议案中,施瓦茨裁定,根据可口可乐公司与瓶装商签订的原有合同,高果玉米糖浆不等同于蔗糖。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在没有得到瓶装商的允许之前,无权将浓缩液成分改变成高果玉米糖浆。施瓦茨的总结陈词中这样写道:“双方律师的杰出表现使得本次诉讼成了一次愉快的尝试。”但他同时也认为,双方的才能都用错了地方。很明显,妥协对双方来讲是最有利的,持久而痛苦的争论又有什么意义呢?的确,这些优秀的律师应该说服他们的客户洽谈一份更合理的合同,以提高双方的盈利,而不是增加诉讼开销。
不过,法官善意的劝告却被当成了耳边风。邦杜兰特和施密特都在为表面的胜利而欢欣鼓舞,没有打算表现出自己的宽宏大量。不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表现出自己的容忍和大度。接下来的三月份,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可口可乐公司坚持给那些没有签订修订案的瓶装商提供蔗糖糖浆,借此对施瓦茨的果糖判决进行反击,即便这样做会给公司每年增添700万美元的成本也在所不惜。除此以外,公司还冻结了与没有参加修正案的瓶装商的合作资金。“我们低估了可口可乐公司的报复行为。”邦杜兰特悲叹道。现在,可口可乐公司转换了策略,坚持说合同中是以蔗糖糖浆为标准的,因此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蔗糖。“可口可乐公司,”他写道,“正在试图通过不公平的强制策略取得胜利,以弥补自己在法庭上同瓶装商对抗所带来的损失。”最后,可口可乐公司做出的回应是,未签署修正案的瓶装商必须于5月1日前与公司补充签署1978年的修正案,否则从此以后将不会再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