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6 月13 日,该村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某共同生活。
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继续对小龙实施虐待,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该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3. 典型意义
本案受理后,该县人民法院主动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撤销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转移工作,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向社会表达一种对未成年人关爱的新视角。宣判后,该院还主动与市、县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对小龙做了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