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本案二审过程中,伊露游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在其经营地及注册地经营,致王某购买的游泳卡无法继续使用,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主张,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据此,该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解除王某与伊露游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伊露游公司返还王某游泳卡费用2262.65 元,押金100 元。
【案例3-23】
吴军梅诉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 裁判要点
销售者依约安装其销售的空调机,安装过程中因其不慎发生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基本案情
2008 年4 月30 日,吴军梅向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购买大金牌空调机一台,总价款8051 元。苏宁公司向吴军梅出具安装单,并依约于2008 年5 月11 日派人到吴军梅家中安装空调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