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宪”的基础是进行各项选举,1947年下半年要办理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和各地方参议会的选举。就一般意义而言,中国地域辽阔,经济不够发达,交通不便,短期内办理如此之多的选举,资源与技术条件确实不够。具体表现在:选举前并无确切的人口统计,选民人数难以确定;人民的平均文化水准较低,文盲众多,加以社会动荡,生活不安,选民投票意愿不高;以往甚少举行选举,缺乏经验,技术条件不足;东北、华北的多数省份处于战区,根本无法办理,只能指定代表;国民党长期执政,独占政权,中共和民盟被排除在外,国民党在选举中没有真正有力的竞争者。但对国民党而言,这些并不是难题,因为办理选举的目的就是为了展示“民主”而非真正实行民主。真正使国民党感到难办的问题,一是如何协调党内竞争,二是如何与青年党和民社党协议代表名额的分配。
由于国民党的一党独大地位,所谓竞选,基本就是国民党的党内竞争。蒋介石在国民党六届四中全会上曾就选举提出指导方针,强调必须由党提名,不能自由竞选,但选举必须公开。为此,国民党中央确定竞选的基本方针是:党内相互竞选只在提名阶段行之,一俟候选人决定,不得再有自相竞争言行;候选人必须由党提名登记,本党党员必须投本党候选人之票,违者将受处罚。但是,不能“自由竞选”与“公开选举”本身即不无矛盾,不少有心参选的国民党人对不能“自由竞选”非常不满,便借“公开选举”为由自行其是;国民党各派系和各地方集团均企图争取在选举中获得更多席次,不满竞选事务由CC系控制。结果,在大半年的时间里,国民党上下为选举牵扯了众多精力,并因选举结果的“公平”与否而矛盾四起,甚至影响到对行宪国大副总统一职的激烈竞争。其实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等所谓民意代表并无多少实际的权力,可是国民党内部居然为此在竞选中争得不可开交,甚至不顾“戡乱之大局”,说明国民党中央的控制力已经急剧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