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创办各专门师范院校
为了更有效地培养基础教育所需要各种师资,教育部还提出创办各种专门性师范院校,培养各种师资。如创办专业师范学校,为中等专业学校培养教师;创办民族师范学校,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教师;在有条件的中等师范学校或盲聋哑学校开设盲、聋哑师资班,培养特殊教育所需的师资等。
②恢复师范生享受助学金和履行服务的制度
为办好教师教育,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其整体水平切实保证各级师范院校的招生质量,教育部决定,所有高师和中师的师范生,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待遇;高师、中师毕业生属于国家分配,要求全部分配到教育战线工作。在职中小学教师升学深造,原则上也要报考师范院校。[7]此外,还要恢复“文化大革命”前师范生的免费待遇和强制服务制度。
在教育部强有力的指导下,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逐步恢复和建立各级师范院校。如表2.1-1、表2.1-2[8]所示,该表体现了我国师范院校数量在1981年前的基本变化情况,也充分展示了自1978年后健全的三级教师教育体系得以恢复并获得了良好的发展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