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责令暂停发布权。即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考虑到广告具有传播面广、传播速度快、传播影响难以恢复等特点, 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严重后果, 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本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该广告发布的权力。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本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职权规定了兜底条款, 除了本条规定的上述六项职权外,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对此作出规定。
此外, 在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同时, 本法也对其应当履行的广告监管职责予以强化, 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制度, 完善监测措施, 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违法广告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将依法受到处分。
第五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释义】本条是关于授权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的规定。
大众传播媒介主要是指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能够从发布环节对广告活动进行把关, 是必要的, 也是较为有效的。很多国家通过包括自律规范在内的多种形式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规定了行为规范。如美国全美广告协会制定了电视守则; 英国广告实践委员会制定了广播广告行为标准准则、电视广告行为标准准则、短信服务规则等; 日本报纸协会制定了报纸广告伦理纲领、报纸广告发布标准等, 民间播放联盟制定了播放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