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立法规范并明确“重特大疾病”的内涵和保障范围。表4-1为医保中关于特大疾病的政策界定,重特大疾病被分为重大疾病和重特疾病两类。建立完善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经办和管理体制,设立统一的、高度统筹的管理规范和标准、科学的报销比例,为重特大疾病的防控和救助指明方向。
表4-1 医保中重特大疾病政策界定
注: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是指当家庭医疗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40%时,即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
资料来源:张晓,胡汉辉,刘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设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中国医疗保险,2013(8).
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还面临诸多问题,包括中国目前没有明确法律条款对重大疾病进行规定;中国关于“重特大疾病”的内涵和判断标准尚无统一的定义,国家对“重特大疾病”采取列举方式将尿毒症、儿童白血病等8类列为大病保障;将肺癌等12类纳入大病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7]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缺乏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使得有限的基金抗风险能力减弱,影响医疗保障目标的实现。
完善重特大医疗保险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为重点,以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方式为基础,把保险与救助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医疗保障体系。第二,在基金承受能力范围内,合理保障罹患重特大疾病人员的基本利益。第三,构建一套筹资、支付与监管整套体系的重特大疾病保障监管模式。按照疾病风险管理模式建立起重特大疾病风险识别、判断、测量、监控、处理与评估疾病风险管理机制,维护基金安全和合理高效使用。第四,创新重特大疾病经办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通过委托经办管理或战略性购买,弥补经办资源的不足。建立与民政部门、其他社会相关机构的协作模式与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